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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林鈺琅
  •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文、李遠達

  • 當事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翰龍科技有限公司章國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文 被   告 翰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遠達 被   告 章國揚(即國揚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鈺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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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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