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 原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文
- 被告
- 翰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遠達
- 被告
- 章國揚(即國揚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