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鈺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文
被告
翰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遠達
被告
章國揚(即國揚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林鈺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董培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