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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林慶郎

  • 當事人
    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催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6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金殿營造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金城分│93年12月13日 │12,000元 │EQ0000000 │ │ │ │曾寶珍) │行 │ │ │ │ │ └─┴─────────┴─────────┴───────────┴────────┴────────┴──┘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李成在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於全國版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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