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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慶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建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甲○○

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責任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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