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建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甲○○
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責任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