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27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林尚福即九九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修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51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尚福即九九工程行之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街124 號12樓,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上開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核與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自非適法,依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