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27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林尚福即九九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修佩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51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尚福即九九工程行之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街124 號12樓,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上開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核與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自非適法,依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