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號
- 原告
- 世清環保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霖律師
- 被告
- 閎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賢斌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減少報酬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500,000 元,嗣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
1,321,427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1,42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5,400元,尚應繳納8,7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