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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號

減少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慶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號

原告
世清環保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告
閎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減少報酬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下同)500,000 元,嗣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

1,321,427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1,42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5,400元,尚應繳納8,7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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