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被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洪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嗣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7,727,943元併請求原告金錢賠償或照價買回原告庫存之「二十八度金門高粱酒」554,246瓶,價值138,494,608元及其包裝材料等費用,價值18,403,566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核定為224,626,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1,651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88,000元,尚應繳納1,663,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