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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施慶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03號

債權人
永盛碾米工廠即陳榮皆
債務人
永勝商行即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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