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7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70號
- 債權人
- 永盛碾米工廠即陳榮皆
- 債務人
- 永勝商行即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勝商行即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促字100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可稽,其對債務人甲○○為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施慶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