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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盧軍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22號

債權人
陳榮皆即永盛碾米廠
債務人
永勝商行即甲○○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勝商行即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自96年2月1日起連續向債權人購買米等物品共計68,970元,惟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價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而未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又其中有3張銷貨簽認單未提出,經本院於96年8月1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並於96年8月15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揆諸首開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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