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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
鴻陞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
台灣費斯科技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假扣押執行在案,迄今仍未起訴,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第7號、96年度執全第1號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索引卡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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