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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號

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慶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號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日新營造廠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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