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號
- 原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日新營造廠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重新發包增加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萬肆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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