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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重國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參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一併補提上訴理由,及理由狀繕本1件,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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