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金門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重國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參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一併補提上訴理由,及理由狀繕本1件,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