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0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03號
- 債權人
- 永盛碾米工廠即陳榮皆
- 債務人
- 永勝商行即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施慶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03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施慶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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