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03號債 權 人 永盛碾米工廠即陳榮皆 債 務 人 永勝商行即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債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