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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施慶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70號

債權人
永盛碾米工廠即陳榮皆
債務人
永勝商行即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勝商行即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促字100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可稽,其對債務人甲○○為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施慶鴻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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