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70號債 權 人 永盛碾米工廠即陳榮皆 債 務 人 永勝商行即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勝商行即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本院96年度促字100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可稽,其對債務人甲○○為重複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民 事 庭 法 官 施慶鴻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