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22號債 權 人 陳榮皆即永盛碾米廠 債 務 人 永勝商行即甲○○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勝商行即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自96年2月1日起連續向債權人購買米等物品共計68,970元,惟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價金等語。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而未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又其中有3張銷貨簽認單未 提出,經本院於96年8月1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並於96年8月15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揆諸首開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