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鴻陞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聲請人
- 台灣費斯科技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東麗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買賣價金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假扣押執行在案,迄今仍未起訴,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第7號、96年度執全第1號卷宗查明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索引卡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