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反訴原告
- 南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潘玥竹律師
上列被告對原告甲○○○○○○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遲延交付工地之待工成本、工地異常條件、截水牆隔幕灌漿施作之增加成本、漏列損耗及物價調整款等損害,其訴訟標的與原告起訴請求之終止契約所生損害賠償不同,性質上為獨立之訴,應另繳納裁判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億伍仟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肆萬柒仟元,未據被告於提起反訴時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