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南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反 訴原 告 南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潘玥竹律師 上列被告對原告甲○○○○○○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遲延交付工地之待工成本、工地異常條件、截水牆隔幕灌漿施作之增加成本、漏列損耗及物價調整款等損害,其訴訟標的與原告起訴請求之終止契約所生損害賠償不同,性質上為獨立之訴,應另繳納裁判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億伍仟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肆萬柒仟元,未據被告於提起反訴時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龔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