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1號
- 債權人
- 羅銓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鑫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3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51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鑫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為高雄市三民區○○○里○○○路58號7樓之3,有債權人提出之工程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因債務人主營業所所在地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即無管轄權。從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上開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核與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自非適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