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5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添發 附表 ┌────────────────────────────────────┐ │ 97年度催字第1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 │(或到期日)│ │ │ ├──┼─────┼─────┼──────┼────────┼─────┤ │ 1 │金展工程行│元大銀行 │97年12月5日 │ 22,500元 │AF0000000 │ │ │ │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