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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8號

聲請人
大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97年度催字第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          │(或到期日)│                │          │
├──┼─────┼─────┼──────┼────────┼─────┤
│ 1  │大荔開發有│土地銀行金│97年5月25日 │   27,000元     │BEB156306 │
│    │限公司    │城分行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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