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三、查聲請人就金門縣政府98年1月8日府建商字第0980000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先前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於民國95年7月 6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就所欠8家銀行,總計新臺幣(下同)2,117,759元之債務,達成自95年7月起、附加利率為0%、分100期、每月清償約21,178元之無擔保協商 還款方案。當時聲請人在大豐企業社擔任店員一職,每月收入雖僅23,000元,然因配偶丙○○ (原名林平山)尚有臨時 工作,聲請人乃能自95年7月起至96年3月止如期繳納9期, 合計清償190,602元。惟丙○○自96年3月後失業,家中經濟重擔全數落在聲請人身上,以聲請人當時每月薪資24,000元,扣除依上述協議攤還之金額後,所餘2,822元,顯然不敷 扶養3名子女及支付每月5,000元房租,乃籌措不出款項,於96年4月起毀諾;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3條、第 42條第1項、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規定,最近5年內未 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之消費者,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依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各銀行成立協商者,如其債權於協商後,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且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該債務人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以清理其債務;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聲請人經濟更生之機會,懇請鈞院依上述規定,准予聲請人更生;㈡聲請人於參與協商機制時,為爭取一致性解決暨分期零利率之清償機會,於收入不足之情形下,仍接受上述協商條件,顯具高度還款誠意;但因約定之每月償還金額過高,致聲請人客觀收入不足以長期持續依協議還款,並非因聲請人故意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之行為使然,即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無疑;㈢丙○○前於89年間在金城鎮○○路開設之珠寶山鑽金店,因積欠聲請人母親周鄭銀妹數百萬元未還,乃將該店讓與周鄭銀妹抵債,並於95年7月21日變更登 記負責人為周鄭銀妹,現由周鄭銀妹以23,000元月薪僱用聲請人為其每日看店之方式營業;而聲請人因缺鐵性貧血,經常暈倒,乃辭掉大豐企業社工作,在家看店云云,並提出聯合徵信資料9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5紙、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紙、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5紙、存摺11紙、戶籍謄本2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資料表2紙、房屋租賃契約書1件、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水費收據、電費收據、診斷證明書各1紙、統一發票6紙、代辦費收據2紙等影本為證。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規定:「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若有隱匿、毀棄財產、捏造債務、毀損、偽造帳簿致被判刑,或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履行和解、更生或調協,或故為不實陳述等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等情形,即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及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三、查聲請人就金門縣政府98年1月8日府建商字第0980000671號函及所檢附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記載其負責人於95年7月21 日變更登記為周鄭銀妹之珠寶山鑽金店,雖主張係因丙○○積欠周鄭銀妹數百萬元無力償還,始將該店讓與周鄭銀妹抵債云云;然經甲○○證稱通話雙方為其本人與聲請人之母周鄭銀妹之錄音光碟,內存第1段錄音檔33分30秒至37分16 秒及57分44秒至58分24秒,暨第2段錄音檔內分別有如附件所 示內容之對話,業經本院於98年3月10日播放、載明於勘驗 筆錄;若珠寶山鑽金店變更登負責人係為丙○○抵債,因受讓而擁有該店經營權之周鄭銀妹於如附件所示之談話中,焉會顧慮該店如以其名義繼續營業,日後債務恐將累及其名下之房地產,而欲聽從甲○○建議,央求乙○○更換負責人或停業;份屬受僱人之乙○○又何需不時向周鄭銀妹借錢以支應早已易主之該店營業;參以甲○○證稱:「(這家店在95年7月21日變更負責人為鄭周銀妹(或周鄭銀妹),乙○○ 亦稱該店目前仍能是周鄭銀妹在營業,他只是受僱擔任店員,這樣對嗎?)店是用她媽媽的名字,實際上負責人也是乙○○在經營,連他開的支票也是乙○○土地銀行的帳戶,信用卡的刷卡也是乙○○的。(乙○○說他事實上不是該店的負責人,而且該店已經因為林平山負欠他岳母的帳為頂讓給周鄭銀妹,這樣對嗎?)實際上林平山有欠他娘家的錢,但是他不是用債務來當作頂讓該店,因為林平山在外積欠太多債務,只有將店登記在他岳母的名下才能夠保住,所以這樣才辦變更登記。事實上他岳母對這家店的情況完全不清楚。(本院聽說這家店變更登記成周鄭銀妹為負責人,事實上是要脫產?)對,是怕人家查封。(這些內部的事情,你是外人為何會知道?)因為他有欠我很多錢,是林平山跟乙○○2人都有欠我錢,總共124萬元,而且我跟他岳母周鄭銀妹也有熟,偶而也會跟他通電話,有時對方也會打電話給我,我是這樣才知道這家店轉讓的內情」(見本件97年3月6日調查筆錄);丙○○亦稱:「因為我的財務出現問題,為怕法院查封及債主來討債,甲○○建議我將金城鎮○○路47號經營『珠寶山』珠寶店轉給他姐姐的兒子(姓名不詳)名下,因為我們家人商討的結果認為不妥,所以就將該店轉為我岳母周鄭銀妹的名下」(見金門縣警察局金警刑字第09700007004號偵查卷第12頁);對照聲請人陳稱丙○○頂讓珠寶山鑽 金店予周鄭銀妹沒有代價等語(見本件97年2月27日調查筆 錄),足證丙○○將存貨猶有數十萬元價值之珠寶山鑽金店負責責人更名為周鄭銀妹,旨在躲避債務,實未出讓經營權,則聲請人於本院調查其財產時所為前揭相異陳述,暨丙○○到庭證稱伊將珠寶山鑽金店之負責責人更換周鄭銀妹係為抵償積欠之債務云云,即屬不實。 四、次查,聲請狀所附之財產目錄,僅有金門山外郵局存款帳戶20,230元,別無其他存款之記載;然經本院查證結果,乙○○於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另設有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且該帳戶聲請人撰寫本件聲請狀之97年12月15日及上述銀行查帳截止之98年2月20日之存款分別為159,472元及50,433 元等情,有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98年3月23日金存字第0980000116號函及其檢附之往來明細表11紙影本可稽,可見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價值根本不實,復就本院調查珠寶山鑽金店是否仍由其夫婦經營時為前開虛偽陳述,即具有首揭規定之更生障礙事由,自應駁回本件聲請。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龔月雲 附件: 一、第一片光碟(錄音33分30秒至37分20秒錄音譯文): 男:妳開這家珠寶店幹嘛!裡面東西沒有一件是妳的。 女:對啊! 男:還有周媽媽我現在跟妳講一句良心話,妳這次來趕快叫她把這家店的名字弄掉。那店的名子現在是妳的名字對不對? 女:對啊! 男:到時後負債就是妳負責的哦,就是跟廠商要貨嘛,妳是這家店的負責人嘛?我這樣講妳聽懂聽不懂? 女:我知道。 男:到時候廠商跟女美菁要不到錢,就是會找這家店的主人。 女:本來是說要改他婆婆的名字。 男:她婆婆也不敢要。 女:她也不要啊。 男:對! 女:對! 男:周媽媽我跟妳講一件事情,是殘酷又很嚴肅,我這樣講妳知道嘛。 女:對啊! 男:現在如果用妳名字在開下去,人家寄包裹來都是蓋妳的名字,店章是不是都是妳的名字,大部分都是妳的名字是不是。女:嘿啊! 男:那是珠寶山的店章嘛,人家寄甚麼東西來,人家寄甚麼東西來,錢是他在付沒錯,到時候錢付不出來,到時候是不是找妳,妳現在台北桃園那個房子,是不是妳的名字? 女:對啊! 男:相對是不是去查封妳的房子?我現在跟妳講是讓妳心裡有個數 ,有這種個觀念。 女:對啊! 男:譬如他現在到甲公司進帳二十萬,到乙公司要珠寶幾萬幾萬,人家寄包裹都是蓋妳的店章是不是?妳那個負責人的印章,那負責人就是妳的名字嘛,對不對?到時候人家要追債款,如果到時候店開不下去倒了,阿來,傷害的那個人就是妳。 女:嘿啊! 男:妳也可以跟女美菁講這個嚴重性,不要跟他講是我講的,說是她弟弟,她哥哥講的,不要到最後連娘家的最後一棟房子都把它給賣掉的話。 女:對啊! 男:那真正很慘! 女:喔,那我就要? 男:不是,周媽媽我現在跟妳講的不是在乎弄妳,叫妳脫產,要樣 幹嘛! 女:我知道啊! 男:妳看這事情嚴重不嚴重,所以我跟妳講,鼓勵說妳把店關掉不 要開,一個月最少要虧沒有十萬也有五萬。 女:這樣還做甚麼東西? 男:做甚麼,做名字啊,做林平山一個頭銜,在廈門是董事長。女:董個屁啦! 男:妳看看,現在在大陸也是一樣到處借錢,三百人民幣,五百人 民幣,在那個現在是穿金戴銀。 女:我現在去要跟乙○○講,說妳們以後那個會影響到我的。 男:不是,妳不要說妳是聽我講的,不然他會說我們通過電話。女:沒有啊! 男:妳要說是他哥哥,他弟弟講的,最後一間房子被搞掉了,那真 的去了了。 女:我來給他講說妳哥哥說那個房子,妳哥哥說那個房子,那個店的名字,是我的名字,妳哥哥說,妳的名字,林平山欠人家那麼多錢,到時候。 男:封一封,連妳的房子都不見了。 女:對啊! 男:妳知道嘛? 女:妳這樣一講,我真的很害怕ㄟ! *第一片光碟(錄音57分44秒~58分24秒錄音譯文): 女:不要回去算了啦,我說乾脆妳在台灣找工作做,小孩子就丟給 他們,我是這樣說。 男:妳現在叫他去台灣做,還有一件很重要事情,妳知道嘛?趕快 把名字換掉。 女:妳要看美菁要不要給我換。 男:妳不換到時候。 女:我要換給誰呢?她要換給誰? 男:不是喔,這事情很嚴肅。 女:對啊,我也知道啊,妳講這樣我也知道這個問題是蠻大的,那 名字現在要換給誰呢? *第二片光碟(錄音譯文): 女:不要開這個店,兩個人上班的話日子也不會不好過啊?對不對! 男:對啊! 女:問題是他不做啊,美菁又要顧小孩,又要她又沒辦法那個,很苦惱啊。男:她有沒有經常打電話給妳? 女:沒有,她沒事不會打電話給我。 男:反正打電話就是要調錢,要錢才會打電話給妳。 女:對啊,要錢才會打電話,沒有要錢就很少打電話給我。 男:以前跟我也是一樣,反正打電話就是要錢。 女:對啊! 男:叫我去就是要調錢。 女:沒有事就不會打電話,有時候她打電話一打來,我就擔心了啦! 男:剉咧等,對不對?其實妳可以跟他講,我不會逼他還錢,其實我現在逼她還錢也沒有用,她現在也沒有錢還。 女:對啊! 男:只是妳要給他有點壓力,妳說他現在有給妳借了八萬塊對不對,妳沒事就打電話給她,阿妳什麼時候要還我錢,我還要去大陸,有空就打電話給她,相對的以後就不敢借錢了。 女:我有跟他講啊,我要去大陸啊,這個前不能借妳太久,之前妳還欠我兩萬多塊,我跟妳講妳上次還欠錢我兩萬多塊,現在又要來借錢,我要去大陸,到時候又沒有錢。 男:妳如果真的想救他的話,一天兩天就打電話給他,妳甚麼時候環我錢,甚麼時候還我錢,跟她關心一下,生意好不好,最近有沒有工作,其實理論上不是在逼他還錢,要讓她們有壓力,有壓力就受不了,受不了就不敢到處亂借錢,我這講妳知道嘛?不敢亂借錢他們才知道這個店不能開,趕快轉業轉行,我這樣講妳不知道聽得懂聽不懂,是為他們好啊! 女:是沒錯啦,我也一直叫美菁講最好是過她婆婆的名字,我跟美菁講,我很擔心哦,到時候不要時候連我的最後一棟房子都沒得住。 男:對啊,全部都過戶給他們的名字,妳的房子她也有一份吧?女:對啊! 男:所以說如果我拿美菁的票去法院強制執行,是不是傷害到妳? 女:對啊,她說要子女連名啊。 男:我敢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