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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廣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盧軍傑
  • 法定代理人
    石兆湣

  • 當事人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兆湣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6,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民 事 庭  法 官 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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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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