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號
- 原告
-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兆湣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法 官 盧軍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法 官 盧軍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