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盧烽池律師 被 告 甲○○ 即反訴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反訴原告之訴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叁仟壹佰零貳元;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石兆湣,原告於訴訟進行中向本院陳報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7年8月間已變更為乙○○,並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暨所附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各1件(本院一卷第55至58頁),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中華民國第七屆立法委員候選人,與原告在96年5月15日簽署「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約書」1件(下稱本件合約),約定原告為乙方完成:「金門向前走節目錄製」(下稱甲項,其中96年6月份至11月份簡稱甲①項, 96年12月份簡稱甲②項)、「金門向前走節目託播」(下稱乙項,其中96年6月份至11月份簡稱乙①項,96年12月份簡 稱乙②項)、「名城CH33廣告託播」(下稱丙項,其中96 年6月份至11月份簡稱丙①項,96年12月份簡稱丙②項)、 「名城五台廣告插播」(下稱丁項,,其中96年6月份至11 月份簡稱丁①項,96年12月份簡稱丁②項)、「CF廣告製作(每版25,000元)」(下稱戊項)共5版,計價方式如附件1「計算方式」欄所載,原告已完成項目及被告應付款金額分別如附件2「應付項目」及「應付金額」欄所載。被告迄今 僅付新臺幣(下同)506,000元,未付1,636,500元,原告依本件合約第4條第2款約定,在97年3月4日檢附發票請款,被告應在10日內付款,故被告於97年3月15日起就上開未付款 項,應負遲延責任等語,提出本件合約書1份共7頁(本院一卷第8至14頁)及更正起訴狀記載之費用明細表1件(本院一卷第66頁,本判決引為附件2)。為此依本件合約契約關係 ,求為給付廣告費用;又本件合約第4條「經雙方同意總企 劃案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貳仟元」係誤載,其中乙項應為每日6,000元(每日每時段3,000元×2時段)並按實際執行日數 計算費用、丙項及丁項每日分別為500及1,000元並按實際執行日數計算費用,又甲、乙、丙、丁各項在96年12月份,依本件合約共7頁第6頁備註欄2,應以雙倍費用計價(本院一 卷第13頁,本判決引為附件3)。若本院認為原告逾附件3之請求,以契約關係為請求權基礎不可採,則原告併依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主張。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36,500元及自97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固有簽訂如本院卷第8至9頁共2頁之合約書 ,但本院卷第10至14頁共5頁「甲○○立委選舉電子媒體策 略提案」被告從未見過,被告只是佩服原告原法代石先生的勇氣,才會簽署本件合約,簽約時有原告原法代石先生與原告本件承辦人盧玉蘋在場,簽約只有一個總價,其他文件被告沒有看過,也沒有說到12月份用雙倍計價。被告有知名度,不需委請原告完成丙項及丁項事務,被告配偶林慧貞都有在控制被告廣告經費,林慧貞有與原告本件先、後任承辦人盧玉蘋、王佩津協議,只辦理如附件4之項目且計價方式如 附件4「計算方式」欄所載。被告全部已付541,000元,扣除非合約範圍之96年12月16日競選總部成立大會錄影及另棚內錄影各20,000元及15,000元,被告應付506,000元,而被告 已如數支付,被告是不會欠人錢等語,資為抗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判斷: (一)、兩造對於96年5月15日簽署如本院卷第8至9頁共2頁之合約書,原告實際上自96年7月開始按月處理事務,被告 就本件合約範圍內之事務,共給付506,000元,均不爭 執,並有本件合約影本1件、匯款回條6張(本院一卷第8至9頁、第37至42頁)在卷可憑,堪認原告主張兩造間有約定,因被告參選立委而由原告為被告處理廣告事務之事實為真正。 (二)、前項處理事務之範圍及計價方式,兩造互有爭執如前。經查:兩造不爭執如本院卷第9頁之合約,其中第4條約定:「經雙方同意總企劃案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貳仟元」等語,已清楚約定總價為1,032,000元,其依據當為 原告提出如本院一卷第10至14頁共5頁「甲○○立委選 舉電子媒體策略提案」。被告否認曾見過該5頁提案, 但該5頁中有「經費估算」表格(本判決引為附件3)就處理事務有甲、乙、丙、丁、戊共5項,「經費」及「 總計」欄項下更有公式表列計算方式,總計得出1,032,000元。顯然本件合約計價以1,032,000元為限,由原告依據如附件3之報價,為被告處理完成甲、乙、丙、丁 、戊共5項事務,否則本件合約第4條怎會無端出現「經雙方同意總企劃案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貳仟元」之文字,而且係以電腦打字印刷未曾修改?顯然,兩造在簽署如本院卷第8至9頁本件合約之前,即已商談並充分認知如附件3之處理事務及計價方式,甚至附件3備註2,就 96年12月(選舉前1個月)甲、乙兩項以雙倍計價之方 式,不為兩造所採,否則兩造直接套用附件3之計價公 式,得出總價載明於本件合約第4條即可。再對照丙、 丁兩項,在附件3表格內即有區別11月份以前(含11月 份)與12月不同計價方式,並以不同欄位區分,更見兩造捨此不為區分甲、乙兩項11月份以前(含11月份)與12月份之計價方式,自係合意甲、乙兩項關於12月份之部分,不以雙倍計價甚明。兩造既有契約關係且約定內容明確如附件3(不含備註2),契約雙方均應受該合約內容規範拘束。嗣原告完成部分事務如附件2「應付項 目」欄所載,並片面提高收費標準(其中乙項更屬暴增收費標準,本件合約約定每月16,000元,96年7至12月 共5月,合計為80,000元,見本判決附表認定,原告竟 片面以每日2時段,每時段3,000元,按日計費,12月份更以雙倍計價,乙項單項合計高達為1,290,000元,暴 增1,210,000元,甚至超過本件合約總價),同時主張 如本院不採原告依契約關係為請求,亦依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法律關係為請求,實委無足取。至於被告稱其配偶與原告先、後任承辦人盧玉蘋、王佩津有協議變更契約如附件4內容,查被告在本院第1次辯論期日連「佩津」姓氏都不知道(本院卷第28頁筆錄),第2次辯論期 日稱:變更的只是被告不願意辦理丙、丁兩項廣告託播、插播,盧玉蘋在96年5月15日兩造簽約時有在場而且 是承辦人,收款多少一定要向原告回報(本院二卷第17頁筆錄),則被告若欲終止本件合約,其中關於已明確約定如前所示丙、丁兩項之部分,當由本人或代理人以意思表示到達原告始生終止效力。從而,縱使被告抗辯稱其配偶與盧玉蘋、王佩津有協議變更本件合約屬實,按民法第1003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 人」,本件合約顯非日常家務,被告配偶對原告或原告員工(尚應區別該員工是否有變更合約之權限)對本件合約所表示的任何意見,對原告自不生任何效力。 (四)、比對兩造分別提出如附件2、4之明細表,可見兩造對於原告為被告處理事務自96年7月起至96年12月止共5月,並無爭執,本院根據形成本件合約內容之如附件3「經 費估算」表,明列之「內容」及「經費」欄記載,認定原告處理事務,時間、項目、被告應付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其中戊項,兩造均稱:原約定製作5版,每版25,000元,原告實際製作2版(本院一卷第27頁筆錄),故戊項被告應支付50,000元。五、綜上,原告依本件合約第4條約定,主張被告積欠廣告費用 300,000元並求為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及 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而為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為之給付,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主張依本件合約第4條第2項:「乙方(指本訴原告)檢附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通知甲方(指本訴被告),甲方接獲通知後將其餘款項於十日內撥付乙方」約定,稱原告以97年3月4日向被告提出之請款發票並以經過10日為利息起算日,雖未提出前開發票為證,惟本件業據被告提出答辯(二)狀陳述:「原告僅於97.3.4以總帳方式開具發票給被告,要求被告依合約第4條第2款被告依約付款」等語(本院一卷第47頁第22至23行,訴狀內容),從而原告請求自該97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及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分 別為得假執行及酌定被告供相當之擔保金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而失所附麗,不予准許。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本訴訴訟費用17,236元,,命由原告負擔14,134元,由被告負擔3,102元。 貳、反訴部分: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提起反訴;又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係以與原告所締結之本件合約,原告履行契約違反約款,求為損害賠償,與原告所為基於完成履行本件合約後求為給付廣告費用,所為之攻擊方法核屬有所牽連,自無不許之理。 二、反訴原告主張:㈠反訴被告將本件已錄製「金門向前走」DVD光碟,交付與反訴原告所評論之金門縣政府,有證人翁明 雅、楊銘達可證,反訴被告對於智慧財產權不尊重,已違反本件合約第3條第5款、第6款約定;及㈡反訴被告在乙項託 播時,因此項託播時段為反訴原告買斷,即反訴被告不得插撥他人廣告,詎反訴被告竟予插撥他人廣告,提出「金門向前走」第1至5集側錄光碟,證明反訴被告確實違反兩造約定等語。依本件合約第3條第5款、第6款約定,請求違約賠償 1,000,000元。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00,000元。 三、反訴被告則以:㈠否認交付已錄製「金門向前走」DVD光碟 與金門縣政府,此有金門縣政府97年2月13日府行新字第0970008693號函,載:「本府為應業務需要,惠請提供自96年7月1日至97年1月1日在 貴公司33頻道播出之『金門向前走』 所有節目影帶」(本院二卷第22頁)及反訴被告以97年2月18日(97)名字第5號函覆:「因『金門向前走』節目為外製節目,版權為客戶甲○○所有,依合約書內容第三條第六款若需複製要經客戶授權,本公司無權複製影帶供 貴府參考」等語(同卷第23頁)可證。㈡依兩造約定如本院一卷第12頁「整體規劃內容」,已明載:節目長度50分鐘,不含「破口」等語,「破口」即指插撥廣告,也就是兩造約定關於乙項託播時,插撥廣告並非反訴原告買斷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一)、查兩造間本件合約第3條第5項、第6項固有:「甲方( 指反訴原告)就所託播之節目,應負責取得一切相關權利,並保證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任何權利,如有任何糾紛、訴訟、賠償,概由甲方負全責處理,與乙方無涉。」、「乙方(指反訴被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甲方提供之託播節目材料任意複製、剪輯或運用未經甲方授權之節目」,約定有保護反訴原告「金門向前走」著作之條款。然按著作權法第10之1條,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 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姑不論反訴原告主張其因在已錄製之「金門向前走」節目內批評時政,遭金門縣政府向反訴被告索取前開錄影光碟,又反訴被告是否果真交付該錄影光碟,縱令有此等事實,金門縣政府索取該錄影光碟,要非在於作為剪輯、運用或公開播送之一般著作表達之使用(利用)甚明,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有違反本件合約侵害其著作權之事實,容有誤會。 (二)、就本院一卷第12頁「整體內容規劃」,係「甲○○立委選舉電子媒體策略提案」文件(本院一卷第10至14頁)其中1頁,雖反訴原告否認該提案文件整份之真正,然 姑且無論反訴被告抗辯稱,該「整體內容規劃」約有「破口」未經反訴原告買斷等語如前,是否可採,既然本院卷第8至9頁共2頁並無關於「破口」即節目託播間, 插入廣告之約定,及違反約定有如何之效果?甚至反訴原告在反訴狀稱:「由於反訴原告因參予立委選舉,無暇招攬廠商提供廣告」等語(本院二卷第3頁第7行),則縱令反訴原告主張兩造約有由其買斷託播時段之廣告等語設為可採,顯然反訴被告即便違反約定,亦係因可歸責於反訴原告未招攬廣告所致,且兩造間因無違約罰責條款,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依本件合約求為賠償,尚乏根據。 五、從而,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有前開兩項違約事實,依本件合約第3條第5款、第6款求為賠償,並自行計算提出1,000,000元之賠償金額(本院二卷第13頁筆錄),不足為採。 六、據上論結,本件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反訴訴訟費用10,900元由敗訴之反訴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鴻璋 ┌────────────────────────────────┐ │97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附表: │ ├───┬──┬─────────────────────────┤ │年月份│項目│本院認定被告應付金額、 │ │ │ │本院認定被告已付金額、 │ │ │ │本院認定被告未付金額(均為新臺幣) │ ├───┼──┼─────────────────────────┤ │96.7 │甲①│15,000元/1時段×4(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1時段)= │ │ │ │60,000元 │ │ │ ├─────────────────────────┤ │ │ │60,000元 (付款日期96年8月3日77,000元其中60,000元) │ │ │ ├─────────────────────────┤ │ │ │ 0元 │ │ ├──┼─────────────────────────┤ │ │乙①│ 2,000元/1時段×8(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2時段)= │ │ │ │16,000元 │ │ │ ├─────────────────────────┤ │ │ │16,000元 (付款日期96年8月3日77,000元其中16,000元) │ │ │ ├─────────────────────────┤ │ │ │ 0元 │ │ ├──┼─────────────────────────┤ │ │戊 │25,000元 │ │ │ ├─────────────────────────┤ │ │ │25,000元(付款日期96年8月3日77,000元其中1,000元, │ │ │ │ 及96年5月10日已付100,000元其中24,000元) │ │ │ ├─────────────────────────┤ │ │ │ 0元 │ ├───┼──┼─────────────────────────┤ │96.8 │甲①│15,000元/1時段×4(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1時段)= │ │ │ │60,000元 │ │ │ ├─────────────────────────┤ │ │ │60,000元(付款日期96年8月31日76,000元其中60,000元) │ │ │ ├─────────────────────────┤ │ │ │ 0元 │ │ ├──┼─────────────────────────┤ │ │乙①│ 2,000元/1時段×8(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2時段)= │ │ │ │16,000元 │ │ │ ├─────────────────────────┤ │ │ │16,000元 (付款日期96年8月31日76,000元其中16,000元)│ │ │ ├─────────────────────────┤ │ │ │ 0元 │ ├───┼──┼─────────────────────────┤ │96.9 │甲①│15,000元/1時段×4(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1時段)= │ │ │ │60,000元 │ │ │ ├─────────────────────────┤ │ │ │60,000元 (付款日期96年9月29日76,000元其中60,000元)│ │ │ ├─────────────────────────┤ │ │ │ 0元 │ │ ├──┼─────────────────────────┤ │ │乙①│ 2,000元/1時段×8(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2時段)= │ │ │ │16,000元 │ │ │ ├─────────────────────────┤ │ │ │16,000元 (付款日期96年9月29日76,000元其中16,000元)│ │ │ ├─────────────────────────┤ │ │ │ 0元 │ │ ├──┼─────────────────────────┤ │ │丙①│ 500元/1時段×30(即每月30日計算,每日1時段)= │ │ │ │15,000元 │ │ │ ├─────────────────────────┤ │ │ │15,000元(96年5月10日已付100,000元其中15,000元) │ │ │ ├─────────────────────────┤ │ │ │ 0元 │ │ ├──┼─────────────────────────┤ │ │丁①│ 2,000元/1時段×30(即每月30日計算,每日1時段)= │ │ │ │60,000元 │ │ │ ├─────────────────────────┤ │ │ │60,000元(96年5月10日已付100,000元其中60,000元) │ │ │ ├─────────────────────────┤ │ │ │ 0元 │ ├───┼──┼─────────────────────────┤ │96.10 │甲①│15,000元/1時段×4(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1時段)= │ │ │ │60,000元 │ │ │ ├─────────────────────────┤ │ │ │60,000元 (付款日96年10月31日76,000元其中60,000元) │ │ │ ├─────────────────────────┤ │ │ │ 0元 │ │ ├──┼─────────────────────────┤ │ │乙①│ 2,000元/1時段×8(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2時段)= │ │ │ │16,000元 │ │ │ ├─────────────────────────┤ │ │ │16,000元 (付款日96年10月31日76,000元其中16,000元) │ │ │ ├─────────────────────────┤ │ │ │ 0元 │ │ ├──┼─────────────────────────┤ │ │丙①│ 500元/1時段×30(即每月30日計算,每日1時段)= │ │ │ │15,000元 │ │ │ ├─────────────────────────┤ │ │ │15,000元(96年5月10日已付100,000元其中1,000元) │ │ │ ├─────────────────────────┤ │ │ │14,000元 │ │ ├──┼─────────────────────────┤ │ │丁①│ 2,000元/1時段×30(即每月30日計算,每日1時段)= │ │ │ │60,000元 │ │ │ ├─────────────────────────┤ │ │ │ 0元 │ │ │ ├─────────────────────────┤ │ │ │60,000元 │ ├───┼──┼─────────────────────────┤ │96.11 │甲①│15,000元/1時段×4(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1時段)= │ │ │ │60,000元 │ │ │ ├─────────────────────────┤ │ │ │60,000元 (付款日96年11月27日76,000元其中60,000元) │ │ │ ├─────────────────────────┤ │ │ │ 0元 │ │ ├──┼─────────────────────────┤ │ │乙①│ 2,000元/1時段×8(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2時段)= │ │ │ │16,000元 │ │ │ ├─────────────────────────┤ │ │ │16,000元 (付款日96年11月27日76,000元其中16,000元) │ │ │ ├─────────────────────────┤ │ │ │ 0元 │ │ ├──┼─────────────────────────┤ │ │丙①│ 500元/1時段×30(即每月30日計算,每日1時段)= │ │ │ │15,000元 │ │ │ ├─────────────────────────┤ │ │ │ 0元 │ │ │ ├─────────────────────────┤ │ │ │15,000元 │ │ ├──┼─────────────────────────┤ │ │丁①│ 2,000元/1時段×30(即每月30日計算,每日1時段)= │ │ │ │60,000元 │ │ │ ├─────────────────────────┤ │ │ │ 0元 │ │ │ ├─────────────────────────┤ │ │ │60,000元 │ │ ├──┼─────────────────────────┤ │ │戊 │25,000元 │ │ │ ├─────────────────────────┤ │ │ │25,000元 (付款日期96年11月2日25,000元) │ │ │ ├─────────────────────────┤ │ │ │ 0元 │ ├───┼──┼─────────────────────────┤ │96.12 │甲②│15,000元/1時段×4(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1時段)= │ │ │ │60,000元 │ │ │ ├─────────────────────────┤ │ │ │ 0元 │ │ │ ├─────────────────────────┤ │ │ │60,000元 │ │ ├──┼─────────────────────────┤ │ │乙②│ 2,000元/1時段×8(即每月4週計算,每週2時段)= │ │ │ │16,000元 │ │ │ ├─────────────────────────┤ │ │ │ 0元 │ │ │ ├─────────────────────────┤ │ │ │16,000元 │ │ ├──┼─────────────────────────┤ │ │丙②│ 500元/1時段×30(即每月30日計算,每日1時段)= │ │ │ │15,000元 │ │ │ ├─────────────────────────┤ │ │ │ 0元 │ │ │ ├─────────────────────────┤ │ │ │15,000元 │ │ ├──┼─────────────────────────┤ │ │丁②│ 2,000元/1時段×30(即每月30日計算,每日1時段)= │ │ │ │60,000元 │ │ │ ├─────────────────────────┤ │ │ │ 0元 │ │ │ ├─────────────────────────┤ │ │ │60,000元 │ ├───┴──┼─────────────────────────┤ │ │806,000元 │ │累 計 ├─────────────────────────┤ │ │506,000元 │ │ ├─────────────────────────┤ │ │300,000元 │ ├──────┴─────────────────────────┤ │附表備註欄 │ │簡稱:甲項:甲①為「金門向前走節目錄製」96年6至11月份,原告依本 │ │ 件合約應完成之項目;甲②為「金門向前走節目錄製」96年│ │ 12月份,原告依本件合約應完成之項目。 │ │ 乙項:乙①為「金門向前走節目託播」96年6至11月份,原告依本 │ │ 件合約應完成之項目;乙②為「金門向前走節目託播」96年│ │ 12月份,原告依本件合約應完成之項目。 │ │ 丙項:丙①為「名城CH33廣告託播」96年6至11月份,原告依本件 │ │ 合約應完成之項目;丙②為「名城CH33廣告託播」96年12月│ │ 份,原告依本件合約應完成之項目。 │ │ 丁項:丁①為「名城五台3廣告插播」96年6至11月份,原告依本件│ │ 合約應完成之項目;丁②為「名城五台廣告插播」96年12月│ │ 份,原告依本件合約應完成之項目。 │ │ 戊項:CF廣告製作(每版25,000元)。 │ └────────────────────────────────┘ 附件1:本院一卷第65頁1張。 附件2:本院一卷第66頁1張。 附件3:本院一卷第13頁1張。 附件4:本院一卷第49頁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