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甲○○、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20號給付廣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正本及繕本各1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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