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號

給付廣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20號給付廣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正本及繕本各1件,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