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20號給付廣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正本及繕本各1件,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20號給付廣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正本及繕本各1件,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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