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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周建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反訴原告
南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潘玥竹律師

上列被告對原告甲○○○○○○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遲延交付工地之待工成本、工地異常條件、截水牆隔幕灌漿施作之增加成本、漏列損耗及物價調整款等損害,其訴訟標的與原告起訴請求之終止契約所生損害賠償不同,性質上為獨立之訴,應另繳納裁判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億伍仟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肆萬柒仟元,未據被告於提起反訴時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建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龔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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