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濟台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濟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為濟台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揆諸前開說明,此事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濟台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台中市○區○○街122號7樓之1,有濟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