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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濟台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濟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為濟台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揆諸前開說明,此事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濟台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台中市○區○○街122號7樓之1,有濟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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