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得立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反訴原告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事件中於民國98年4月24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5頁)。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