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得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反訴原告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事件中於民國98年4月24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5頁)。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