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號
- 債權人
- 台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列外國法人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 之負責人甲○○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與FIRST EMPORIUM & SUPERMARKET PTE LTD 是否同一?
三、請釋明委託債權人處理訂貨及出口事宜之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有無經我國認許。
四、如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有經我國認許,請提出獲得我國主管機關認許成立之資料;如未經我國認許,請提出債務人甲○○以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Supermarket名義,委託債權人處理訂貨及出口事宜之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