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號
- 原告
- 將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程
- 被告
- 陳文慶
- 被告
-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勛
- 被告
- 康立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鄉
洪文城
陳台盛
陳秋福
賴華基
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原告將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渠等法定代理人黃文程、黃建勛暨被告陳文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