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履行協議書之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仟壹佰肆拾捌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拾伍萬叁仟零貳拾肆元,扣除原告所繳伍佰元後,尚欠伍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履行協議書之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仟壹佰肆拾捌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拾伍萬叁仟零貳拾肆元,扣除原告所繳伍佰元後,尚欠伍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