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他字第1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又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對於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訴訟終局判決確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因與依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相同,自應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請求離婚訴訟(本院98年度婚字第10號),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6日以98年度家救字第3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98年度婚更字第1號准許原告之訴,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由被告負擔而告確定。因此,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3,000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他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