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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號

債權人
台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列外國法人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 之負責人甲○○為本件債務人之依據為何?

二、請釋明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與FIRST EMPORIUM & SUPERMARKET PTE LTD 是否同一?

三、請釋明委託債權人處理訂貨及出口事宜之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有無經我國認許。

四、如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 Supermarket有經我國認許,請提出獲得我國主管機關認許成立之資料;如未經我國認許,請提出債務人甲○○以Warisan Utamajaya Emporium& Supermarket名義,委託債權人處理訂貨及出口事宜之釋明文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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