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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4號

聲請人
東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不得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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