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號
- 原告
- 寶德農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553,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3,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被告甲○○、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