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返還登記予原始擁有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許嘉容
- 原告林成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林成炎 林加宗 林允森 林吉炎 上列原告及被告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為聲請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返還登記予原始擁有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究為「林振基」或「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書狀敘明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基礎。 三、補正原告林成炎、林加宗、林允森、林吉炎,及被告或被告法定代理人林振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補正被告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五、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金門縣金城鎮○○路9 號房屋及土地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起訴當時之買賣交易市場客觀價格證明,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尚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補正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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