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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許嘉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號

原告
將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被告
陳文慶
被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被告
康立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鄉

      洪文城

      陳台盛

      陳秋福

      賴華基

      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原告將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渠等法定代理人黃文程、黃建勛暨被告陳文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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