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號
- 原告
- 安振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船舶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10,65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8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3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