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安振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張蕭玉枝
- 被上訴人
-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思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2,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