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履行協議書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周建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履行協議書之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仟壹佰肆拾捌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拾伍萬叁仟零貳拾肆元,扣除原告所繳伍佰元後,尚欠伍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建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龔月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