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巨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自民國98年11月17日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至99年5月17日權利申報期限為止,未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爰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卷宗。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主文第1項所示之證券,經本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有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卷宗可資證明,而該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99年5月17日屆滿,既未有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證券為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99年度除字第8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 │(或到期日)│ │ │ ├──┼─────┼─────┼──────┼────────┼─────┤ │ 1 │巨鵬水電工│臺灣土地銀│ 98年4月30日│ 86,100元 │EQ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行金城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