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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周美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號

聲請人
巨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自民國98年11月17日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至99年5月17日權利申報期限為止,未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爰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卷宗。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主文第1項所示之證券,經本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有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卷宗可資證明,而該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99年5月17日屆滿,既未有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證券為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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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度除字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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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          │(或到期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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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巨鵬水電工│臺灣土地銀│ 98年4月30日│   86,100元     │EQ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行金城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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