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洪翠芬
- 當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宏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城智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仁 選任辯護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仁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及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陳宏仁自民國94年4 月11日起迄今,擔任金門縣○○鎮○○路0 巷0 ○0 ○0 ○0 號「金門縣私立台大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金門台大補習班)負責人,其知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講義教材、測驗卷及教學影音均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及視聽著作,如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仍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意,於103 年1 、2 月間之不詳時間,先在「xyz 」網站上購買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著作之非法重製電磁紀錄光碟(下稱非法光碟),並於同年5 至6 月間之不詳時間,在金城鎮民族路64之2 號2 樓,將如附表一及二所示著作之非法光碟內容,使用印表機列印為紙本資料後,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委由不知情之影印店員工分別接續重製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著作及數量;又於同年6 月間之不詳時間,在金門縣金寧鄉頂埔下38號住處,將非法光碟內如附表三所示著作之電磁紀錄,接續重製20份儲存於隨身硬碟內。再自同年7 月間至同年9 月間止,在金城鎮北堤路9 巷5 號、同鎮民族路64之2 號2 及3 樓、同路93巷5 弄17號2 樓、3 樓及4 樓,將前開非法重製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分別交付金門台大補習班之學生,並將儲存如附表三所示著作電磁紀錄之隨身硬碟,提供前開學生借閱,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金城鎮民族路93巷5 弄17號2 樓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案經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宏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俱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 頁至第5 頁、偵卷第18頁至第19頁、第47頁至第4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仲盈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弘理出版社、金門台大補習班教師倪君耀、工讀生謝佩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學生王之謙於偵查中切結書證述情節相符,並有XYZ 網站網頁截圖、金門台大補習班報名表暨課程價目表(下稱系爭報名表)、金門縣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8 月份及9 月份課程表、臺北市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證明書、撰寫人證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紙、羅文公民講義影本1 份、查扣現場照片12張及網路課程合作契約書共6 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8 頁至第22頁、第53頁至第59頁、偵卷第32頁至第44頁、本院卷第58頁至第81頁),綜合上開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之上述犯罪情節,具有相當可信性,並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屬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惟按「刑法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可知上開規定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規定所謂「意圖銷售或出租」之客體,自應限於該「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21號、智慧財產法院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非法重製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著作後(下稱系爭重製著作),雖將系爭重製著作交付或提供金門台大補習班學生使用,然觀諸系爭報名表記載:「課程包括項目如下:影片課程─免費借閱、影片課程講義─免費、模擬考─免費」等語(見警卷第11頁),足徵被告並無銷售或出租系爭重製著作之意圖,自難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相繩,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 ㈡又被告委託不知情之影印店員工進行印刷,而重製如附表一及二所示著作之行為,應為間接正犯。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屬接續犯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本案被告於103 年5 至6 月間之不詳時間,委託影印店員工及自行重製前開著作,係於密接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主觀上本於擅自重製同一期衝刺班學生所用教材之犯意為之,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屬接續犯而應包括論以一罪。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前開重製行為,性質上屬於集合犯等語,然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行,其本質上並未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該條犯罪構成要件之文義觀之,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各該犯罪係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是前揭辯詞應非足採。又被告以一接續重製前開著作之行為,侵害前開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罔顧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造成告訴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惟念及其於警偵訊時均坦承犯行,惟因賠償方式意見不一致,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獲取告訴人之諒解,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侵害著作之價值、效用、所受損害程度、於警詢時自稱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中產、受有高等教育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末按105 年7 月7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於修正後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 年7 月1 日)失效,本件應適用修正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⒈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⒉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⒊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物,經被 告於警詢中供承均係犯罪所得之物,且分別屬於金門台大補習班之學生及被告所有等語(見警卷第6頁),又上開學生只須 報名高三衝刺班即可免費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等情,此有該補習班價目表1份存卷可參(見警卷第11頁),堪認為因被告 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之物,是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物,應分別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2款沒收之。 ㈤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款之罪,雖有未洽,然此部分與犯罪事實欄所載重製之行為,核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法條而為審判。 ㈥另告訴人雖指述:被告自102 年間7 月起已開始前揭重製行為等語,然此部分除被告之單一自白外,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與事實相符,是此部分犯罪無從認定,亦非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效力所及,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00 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鴻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講義教材 ┌──┬───────┬────────────────┬────┬─────────────┬───┐ │編號│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權人講義名稱 │教師名稱│被告重製之講義教材名稱 │數量(│ │ │ │ │(化名)│ │本) │ ├──┼───────┼────────────────┼────┼─────────────┼───┤ │1 │陳國星 │⒈主題推理教學1 │陳星 │台大高三學測班(國文) │25 │ │ │ │⒉主題推理教學2 │ │ │ │ │ │ │ │ │ │ │ │ │ │ │ │ │ │ ├──┼───────┼────────────────┼────┼─────────────┼───┤ │2 │仲盈諮詢顧問股│弘理專業社會科教室-地球科學 │熊臺玉 │台大高三學測班(地球科學)│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3 │仲盈諮詢顧問股│弘理專業地理科教室- 焦點手札 │王奕康 │台大高三學測班(地理) │17 │ │ │份有限公司、王│ │ │ │ │ │ │奕慷、王奕俊及│ │ │ │ │ │ │黃智鴻(即弘理│ │ │ │ │ │ │出版社全體合夥│ │ │ │ │ │ │人)共有 │ │ │ │ │ ├──┼───────┼────────────────┼────┼─────────────┼───┤ │4 │仲盈諮詢顧問股│⒈高三歷史總複習(台灣史) │王奕康 │台大高三學測班(歷史) │16 │ │ │份有限公司、王│⒉高三歷史總複習(中國史) │ │ │ │ │ │奕慷、王奕俊及│⒊高三歷史總複習(西洋史) │ │ │ │ │ │黃智鴻(即弘理│ │ │ │ │ │ │出版社全體合夥│ │ │ │ │ │ │人)共有 │ │ │ │ │ ├──┼───────┼────────────────┼────┼─────────────┼───┤ │5 │旭聯科技股份有│99課綱全新版學測公民總複習(下)│羅文 │台大高三學測班(公民- 下)│14 │ │ │限公司與羅碩文│法律與經濟篇 │ │ │ │ │ │共有 │ │ │ │ │ ├──┼───────┼────────────────┼────┼─────────────┼───┤ │6 │仲盈諮詢顧問股│聖鈞生物 │聖鈞 │台大高三學測班(生物) │1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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