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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城簡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許志龍洪翠芬鄭聖業

原告
李志捷
被告
楊宇聖

      邱哲瑄

      陳凱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城簡字第9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宇聖、邱哲瑄、陳凱銓因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以合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鄭聖業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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