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城簡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李志捷
- 被告
- 楊宇聖
邱哲瑄
陳凱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城簡字第9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宇聖、邱哲瑄、陳凱銓因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以合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