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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87號

違反建築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城簡字第187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永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永義對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翁永義於民國108年7月間某日,未經申請核准,擅自僱用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工人,在其所有坐落金門縣○○鄉○○村段000地號、門牌號碼金門縣金寧鄉頂堡91之3號原有3層建築物3樓平台增建RC結構建築物1層(面積約6公尺*2.8公尺=16.8平方公尺)及原有3樓樓頂增建輕鋼架鐵皮建築物第4層(面積約6公尺*3.7公尺=22.2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經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於108年8月7日依法查報後,金門縣政府於108年8月12日以府建管字第1080067975號函勒令停工。詎渠不遵從制止,繼續施工,於上開違建鋪設外牆磁磚、加裝2樓窗框,金門縣金寧鄉公所再於108年8月21日依法查報,嗣金門縣政府復於108年8月22日以府建管字第1080071718號函勒令停工。詎渠明知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仍基於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之犯意,繼續僱工施建,於原建築物前方新建輕鋼架鐵皮建築物1層(面積約6公尺*4.2公尺=25.2平方公尺),經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於108年10月18日函依法進行查報。

二、案經金門縣政府告發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時坦承不諱,復有金門縣金寧鄉地籍圖查詢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金門縣政府108年8月12日府建管字第1080067975號函、金門縣政府108年8月22日府建管字第1080071718號函、金門縣金寧鄉公所108年8月7日汗建字第1080011119號函及檢附之違章建築查報單、108年8月21日汗建字第1080011737號函及檢附之違章建築查報單、108年10月18日汗建字第1080015067號函及檢附之違章建築查報單、金門縣政府送達證書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300號卷,下稱他卷,第3至43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法復工罪。又被告僱用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工人,為前開違反建築法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業經主管機關發函勒令停工,仍續行施建違章建築,於主管機關再度發函制止後,仍不遵從,明顯漠視法紀及公權力之執行,致生建物管理不易及安全性之疑慮;另考量本件犯罪涉及建築物之存否問題,利益龐大,被告知違建又位於交岔路口,價值更遠高於一般之違建,若本院所科之刑及得易科罰金之數額過低,將有情重法輕之憾,實應重斷被告犯行,且被告明知自己違反建築法規,不應興建違建,卻拒絕自行拆除本件違建,使違法狀態持續存在,犯後態度惡劣;然慮及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且犯後坦承犯行,未逃避應承擔之司法責任。兼衡其自陳職業為商、智識程度為二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他卷第65頁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考量建築法所規定之刑度甚輕,於違法興建建築物所取得之巨大利益之前,若僅以最低標準核定易科罰金之折算基準,實難收嚇阻之效,爰諭知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金門縣○○鎮○○路000 號)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18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建築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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