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志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城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志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渼鑫公司)、林純卉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渼鑫公司之公司章及代表人印章各1枚;又利用不知情之昇鴻報關行向財政部關務署 高雄關(下稱高雄關)行使偽造之如附表所示文書,均為間接正犯。 ㈣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次犯行中,均分別透過行使複 數偽造私文書以遂行其犯行,在各次犯行中,被告均分別係基於使其商品能順利出關之目的而冒用告訴人名義接續用印,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均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均侵害相同法益,各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就附表編號6、7;8、9;10、11;12、13;14、15等5 組犯行,雖被告客觀上係分次行使不同之偽造文書,但5組 犯行分別係在同1日內所為,此5組行為之時空密接性甚強,也均分別係於單一犯意,又均侵害相同法益,此5組犯行均 應各別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㈤至於被告所犯上開10罪(附表編號1至5共5罪,上開5組犯行共 5罪,總共10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牟取私利,竟擅自偽造、變造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報關文件,復持以向高雄關申報進口,足生損害於渼鑫公司、林純卉及高雄關對於出口文件審核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且觀被告各次犯行之相關報關文件,其各次所報關之貨品均多達數十筆甚至數百筆,數量甚多,被告各次犯行所造成之危害實非輕微。且報關相關文件,牽涉到對於稅費稽徵之正確性,也可能涉及海關對於出口貨物之稽核,被告本案之行為,存在衍生出損害國家稅收,違反稅賦之公平性,非法或不實出口之可能性,被告犯行存在相當之危險性。並審酌本案告訴人已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和解條件,但被告僅以其無資力即拒絕和解,也未見被告有積極與告訴人協商,或試圖彌補渼鑫公司即告訴人之損失並求得原諒。但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意面對司法責任,且被告並無遭法院判決有罪之前科,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其職業為運輸業、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小康、有偶之家庭經濟情況(見警卷第5頁、第203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渼鑫公司、告訴人間存在曾簽訂合作契約之關係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之行為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於定刑前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懲警。 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是凡偽 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乃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 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 是以,扣案之渼鑫公司印鑑章(大章)、告訴人印鑑章(小章)各1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5號扣押物品 清單參照,見偵卷卷一第241頁)、附表所示文件之偽造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鼎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報關日期 偽造日期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印文 主文 1 110年9月27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328) 報關日期前2、3日之不詳時間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一第43頁、第225頁) 徐志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印章各壹枚沒收。未扣案之如左欄所示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之印文各貳枚均沒收。 2 110年10月6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381)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一第55頁、第227頁) 徐志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左欄所示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之印文各貳枚均沒收。 3 110年10月11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444)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一第75頁、第229頁) 徐志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左欄所示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之印文各貳枚均沒收。 4 110年10月18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508)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一第97頁、第231頁) 徐志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左欄所示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之印文各貳枚均沒收。 5 110年10月20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516)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一第121頁、第233頁) 徐志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左欄所示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之印文各貳枚均沒收。 6 110年10月27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572)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一第161頁、第225頁) 徐志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左欄所示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之印文各肆枚均沒收。 7 110年10月27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563)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一第147頁、第227頁) 8 110年11月3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626)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具結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二第73頁至第75頁、第95頁至第97頁) 徐志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左欄所示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之印文各捌枚均沒收。 9 110年11月3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630)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具結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二第169頁至第171頁、第189至第191頁) 10 110年11月9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675)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具結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二第273頁至第275頁、第297至第299頁) 徐志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左欄所示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之印文各捌枚均沒收。 11 110年11月9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676)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具結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二第363頁至第365頁、第383至第385頁) 12 110年11月16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735)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具結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二第460頁至第462頁、第473至第475頁) 徐志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左欄所示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之印文各捌肆枚均沒收。 13 110年11月16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746)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具結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二第553頁至第555頁、第575至第577頁) 14 110年11月23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800)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具結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二第654頁至第656頁、第670至第672頁) 徐志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左欄所示偽造「渼鑫國際有限公司」及「林純卉」之印文各捌枚均沒收。 15 110年11月23日 (進口報單號碼 BG/10/420/E2801)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具結書1紙 於左欄文書上,均分別偽造渼鑫公司、告訴人印文各1枚(見偵卷卷二第724頁至第726頁、第740至第742頁)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59號被 告 徐志鴻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0巷00弄0號 居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0 弄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志鴻係安世通物流企業社負責人,於民國110年8月間某日,未經渼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渼鑫公司)代表人林純卉之同意或授權,在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某處,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渼鑫公司之公司章及代表人之印章各1枚。嗣 於附表所示之110年9月至同年11月間,在金門縣○○鎮○○○路0 段00○0號,先後在辦理貨物報關出口所需、如附表所示之IN VOICE&PACKING、個案委託書或委託書上,以偽造之渼鑫公 司章及代表人林純卉印章蓋印各1枚,據以偽造以渼鑫公司 名義出具之個案委託書、INVOICE&PACKING或委託書等私文 書,並均交付不知情之昇鴻報關行向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申報出口貨物至大陸地區,經高雄關實質審查後出口,足生損害於渼鑫公司、林純卉及高雄關對於出口文件審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純卉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志鴻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純卉於警詢及偵訊中指訴、證人莊瑜梨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出口報單、INVOICE&PACKING、個案 委任書、具結書等在卷及上開印章扣案可佐,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被告10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偽造之渼鑫公司章、林純卉印章各1顆及 被告蓋印於附表「文書名稱」欄所示之偽造之渼鑫公司、林純卉印文各1枚,併請依同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3 日檢 察 官 席時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 記 官 羅家豪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欲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行 使 日 期 文 書 名 稱 報 單 號 碼 1 110年9月27日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BG/10/420/E2328 2 110年10月6日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BG/10/420/E2381 3 110年10月11日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BG/10/420/E2444 4 110年10月18日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BG/10/420/E2508 5 110年10月20日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BG/10/420/E2516 6 110年10月27日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BG/10/420/E2572 7 110年10月27日 INVOICE&PACKING1份、個案委任書1紙 BG/10/420/E2563 8 110年11月3日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 具結書1紙 BG/10/420/E2626 9 110年11月3日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 具結書1紙 BG/10/420/E2630 10 110年11月9日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 具結書1紙 BG/10/420/E2675 11 110年11月9日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 具結書1紙 BG/10/420/E2676 12 110年11月16日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 具結書1紙 BG/10/420/E2735 13 110年11月16日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 具結書1紙 BG/10/420/E2746 14 110年11月23日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 具結書1紙 BG/10/420/E2800 15 110年11月23日 INVOICE&PACKING2份、個案委任書1紙、 具結書1紙 BG/10/420/E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