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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13號

違反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魏玉英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嘉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醫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嘉宇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以言語及手機攝像壓制被害人即告訴人廖柏翔,令其心生畏懼,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爰審酌被告有前案紀錄,且尚在緩刑期間,竟不能自律,僅因細故即妨害醫療業務人員執行業務之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兼衡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弟弟同住、月入約新臺幣35,000元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2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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