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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簡易庭114年度城簡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林敬展

  • 當事人
    呂俊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城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俊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俊龍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呂俊龍為萬恆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萬恆順公司)之負責人,張銘智為勝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勝閎公司)總經理。緣銧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銧昊公司)承攬位於金門縣金寧鄉之金門古寧儲能系統工程(下稱本案工程),銧昊公司並將該工程發包予中友公司,中友公司再將之發包予勝閎公司,勝閎公司復將該工程中之營造工程發包予萬恆順營造有限公司,雙方因本案工程而屢有嫌隙。詎呂俊龍明知姓名、電話、特徵屬個人資料,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縱需為目的外之利用,亦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竟意圖損害張銘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9日8時46分許,在臉書 網站使用其臉書網站帳號「呂俊龍」,在其個人頁面撰寫載有附表所示文字之貼文,並在該貼文下方張貼張銘智臉部特徵之照片及載有張銘智姓名、聯絡電話之名片後,於113年5月19日起至113年5月24日間,陸續轉貼前揭貼文至該臉書網站「靠北金門」、「金門自產食物交流平臺」、「恁爸住金門金門發大財」、「樂遊烈嶼」、「新金門人」、「金門人大小事」、「金門自由天地」、「桃園市金門同鄉會」、「新北市金門同鄉會」及「關心金門者」等社團,而揭露張銘智之姓名、電話及臉部特徵,供不特定人觀覽,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張銘智之姓名、特徵及聯絡方式,致生損害於張銘智。 ㈡案經張銘智訴由金門縣警察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呂俊龍於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銘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臉書網站網頁畫面截圖等資料。 三、論罪及刑之酌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 人資料罪。 ㈡又被告於前揭時間,數次在臉書網站揭露個人資料之行為,乃是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之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個人資料係屬個人隱私範疇,未經他人同意或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對上情應有所知悉,竟因與告訴人間之債務糾紛,不思循理性溝通等方式處理,率然在網路公開告訴人個人資料,損害告訴人之利益,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2.犯後業已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3.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3.被告之學經歷、教育程度、工作、婚姻及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岱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內容 1 此人是詐騙集團無賴之徒,忘恩負義。 2 詐騙集團 3 預謀詐騙一路都在騙 4 轉包工程賺取暴利價差,靠的都是騙⋯ 5 很專業詐騙又非常無賴...請各位朋友要注意小心。 6 案子發包了材料叫所有分包商使用,說會辦結算,結果無賴一個。到法院起訴,利用時間節點欺騙檢查(察)官說東西是他買的,真見鬼證據確鎜。 7 他簽統包合約4700多萬,和我簽2080萬只作工程基礎,騙了一堆堅持到完工完成了他合約所有工項,完工後要求我們作的拒不承認,拒不對仗,非常惡劣。 8 1、誘騙你簽約,告知施工只有估價單基礎內容,保證你獲利。開工後在騙說上包拗他作增加啥工項增加啥數量,他和上包合約理早有這些項目。要下包幫忙作,完工在辦里結算。完工後拒不對帳拒不面對。後經中友機電提供合約內容都在騙.... 9 2、一開工就要求趕工,找了台電退休員工進駐工地,要求要主導工地,胡亂指揮要求變更工法、增加工項,計價播款產生費用發票開給他公司款全部扣下包,詐騙中友機電凹它作項目請我們幫忙找廠商找來廠商簽約後,該項目工程款材料款在扣下包款,買錯材料整貨櫃在扣下包款,行為非常惡劣…。 10 3、開工後按合約足月請款次月播(撥)款,辦理計價請款找各種理由,上包未播、台電還在審核等,經中友機電提供匯款資料每月都撥款一路一直詐騙…詐… 11 先行施作假設工程雜項工程要求施作後面再結算,完工後拒不對帳,電話不接訊息已讀不回相當無賴 12 背信忘義,毫無誠信,滿口謊言打著立委名義招搖撞騙,有求證過委員證實他都在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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