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一號

給付貨款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顏淑惠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一號

原告
光射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敏捷
被告
快立得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昌 住金門縣○○鎮○○路○○○巷○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顏淑惠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金城簡易庭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