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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七О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建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七О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乙○○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外,另應補充:被告甲○○、乙○○所犯傷害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金門岸巡總隊查緝人員李俊岳、黃忠義、邱健豪、劉代宏、吳鈺煒之犯行,係告訴乃論之罪,然上開查緝隊員對於被告二人並未提出告訴,被告二人之傷害犯行縱經上開查緝隊員證述屬實,亦不構成傷害罪,與被告二人所犯之妨害公務罪,即不生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檢察官認為被告二人同時打傷上開五位查緝隊員而妨害依法執行查緝職務,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尚有誤會,應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建勛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七О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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