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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八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建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法 官 陳建勛

                   書記官 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八一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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