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八一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八一號
- 公訴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